文件编号:HY202205 生效日期:2022.0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学生实习工作实行严格管理。学校负责全校学生实习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实习过程中的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各具体负责各专业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为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好统筹、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校的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与开展。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安排指定实习指导教师,并对相关辅导员和指导教师进行专题培训;
2.按要求组织开展针对学生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考核办法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3.组织好本校学生参加“双选会”,各班辅导员组织学生填写《学生实习信息登记表》,负责督促辅导员对学生自联实习单位的审查及跟踪;
4.检查和指导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故;
5.组织进行学生实习考核,评定学生实习成绩,评选实习优秀个人;
6.整理、归档和上报有关实习材料。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对学生实习实行专业(校内)指导教师和在实习单位内聘请岗位指导教师联合指导的方式进行。实习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组的工作安排,协助班主任组织学生培训和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
2.按照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组和实习单位的要求,确定参加实习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统计表,并将实习学生名单发送至教务处;
3.负责组织参加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4.负责联系安排学生安全到达实习单位的相关事宜;
5.负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及时处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和其他问题;
6.按照教务处的教学安排,负责组织学生进行理论课程教学,完成授课任务并保证教学质量;
7.按照教务处的安排,组织学生参加课程考试;
8.督促学生及时完成实习总结报告,并给每位学生评定实习成绩,加盖单位公章;
9.实习结束后,按要求填写《教师企业实践情况登记表》,及时整理各种帐务,办理报销手续。
10.完成学校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学校应对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九条 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开展岗前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第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处室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 6 个月,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学校可与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管理具体方案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学校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5.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6.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7.实习考核方式;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处室,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七条 学校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下列情形:
1.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2.安排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3.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八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 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教育、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自主实习流程
第二十五条 在实习期间,实习学生(除非常特殊情况者)必须服从分配,按照要求顶岗实习,完成顶岗实习任务。顶岗实习期间,不得私自更换实习单位,否则实习成绩以不合格计。如果确因个人特殊情况或实习单位原因须变更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自主实习的证明及实习公函(未满18周岁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教务处备案,签订实习协议后,方可进行实习,学校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主实习单位需与申请学生所学学科专业对口或相近,具备开展专业实习的条件,且可以指派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人将本管理办法、《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顶岗实习委托书及回执》等材料送拟实习单位,由该单位根据学生提交材料,填写“实习单位信息”、“实习单位接收意见”两栏目相关信息,并签章,同时附上单位基本情况简介,以便于学校安排实习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经校内指导教师同意、学校领导核实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签字、报学校分管领导核实审批后,由教务处备案。学校领导在审批前,应对接收实习单位相关信息予以核实确认。
第二十九条 实习时间由二级院部负责人负责审核,须按照教学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三十条 所有手续需在实习开始前办理完毕。不得事后补办。
第三十一条 在实习总则的教学目的、要求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实习单位具体情况,提出实习要求,制定实习内容。
第三十二条 除具体要求外,自主联系实习学生实习管理、安全职责、考核方法及其他相关要求与顶岗实习学生相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实习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合格。实习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1.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实习单位规定,被实习单位辞退者;
2.请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十分之一者;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一周以上者;
4.未经批准利用顶岗实习机会擅自离岗,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者;
5.因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和实习单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六条 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档案
材料至少包括:
1.实习协议;
2.实习计划;
3.学生实习报告;
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5.实习日志;
6.实习检查记录;
7.实习总结。
第六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牢固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四十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院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学校可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承担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组织学生实习的处室,由学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学校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移送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旧的实习管理细则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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