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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中艺术学校学校章程

更新时间:2018-12-17   点击次数:17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武汉华中艺术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人出资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办人民满意的艺术学校。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地址是: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鲁磨路大李村276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王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贰百万元;出资者:王凯,金额:贰百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办学范围: 全日制中等艺术专业学历教育学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本单位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华中艺术学校支部委员会,隶属于中共武汉市委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作委员会。

    第十 本单位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党支部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书记一名,委员3名,并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十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主要职责:

1.学校的“三重一大”必须经党支部委员会决定;

2.建立健全党支部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

3.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建设,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4.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规范党组织关系,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二)议事规则: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党员大会讨论、举手表决后做出决定

 推动习近平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同时保证学校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管理制度

本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的精神,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确保党组织在学校的政治核心作用。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点的常规要求设立学校内设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运转。

本单位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 5 人。

理事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担任。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确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理事会每年召开 不少于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由校长或法人担任,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二十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事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二十二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二十三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二十四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法定代表人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理事会理事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三十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三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三十四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四十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十一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十二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章程的修改

四十三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附则

四十四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0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2022年11月15日修订。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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