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武汉华中艺术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人出资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办人民满意的艺术学校。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地址是: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鲁磨路大李村276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王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贰百万元;出资者:王凯,金额:贰百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办学范围: 全日制中等艺术专业学历教育学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本单位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华中艺术学校支部委员会,隶属于中共武汉市委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单位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党支部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书记一名,委员3名,并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主要职责:
1.学校的“三重一大”必须经党支部委员会决定;
2.建立健全党支部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
3.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建设,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4.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规范党组织关系,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二)议事规则: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党员大会讨论、举手表决后做出决定 。
第十三条 推动习近平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同时保证学校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的精神,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确保党组织在学校的政治核心作用。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点的常规要求设立学校内设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运转。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 5 人。
理事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担任。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确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不少于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由校长或法人担任,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事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理事会理事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0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2022年11月15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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